双周论坛第十四期于2019年10月30日午间在法商北楼329室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卢梭与西耶斯:关于同质性与代表的论辩”,论坛由周林刚老师主讲,萧延中老师主持。来自政治学系及其他院系的师生共同参与了此次交流。
讲座开始,周林刚老师从马基雅维利对于罗马建城者罗慕洛的论述引出奠基与制宪权问题,并在探讨君主作为制宪权主体所固有的继承自家庭(家族)的形式后,提出了人民制宪权的形式从何而来的问题。卢梭和西耶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显示出分歧,这尤其体现在二人对于主权是否可以被代表的不同理解上。周老师指出,卢梭的政治模型中仅包含主权者和政府两个要素,鉴于主权与立法权以及普遍意志(general will)的同义性,同时意志具有不可代表的特质,进而得出主权不可被代表的结论。但西耶斯与此不同,在西耶斯的模型中,主权者-立法者-政府的三分法使得代表可以作为普通立法者参与进来,普通法律作为对宪法的执行表明了立法者兼具代表与办事员的双重身份。
同时,周林刚老师注意到,在西耶斯对卢梭理论的明显偏离背后实际隐藏着二者的一致性。卢梭关于主权不能被代表的两个似乎相悖的理由——general will必须在特定情形(公共空间)中形成但意志归根结底又是个体性的——恰恰向我们表达了general will的结构性意义,而在这一结构中,每个人的个体意志和形成的最终决议之间没有冲突。当把general will视为一种结构时,西耶斯的所谓偏离也将呈现为对于卢梭原则的继承,与其说第三等级因为有共同的利益而具备同质性,不如将重点仅仅放置在“共同”上,正是作为共同的非特权阶层,他们才具有选择代表的可能。
西耶斯的代表理念并没有止步于普通立法,而是进入到了制宪领域。西耶斯认为,正是由于最高级别的制宪所形成的产物事后是可以被明显观测与检验的,而不像五花八门的普通法律,它们的复杂性使得可检测性极为微弱。所以在这一点上,西耶斯的代表与卢梭模型中仅仅是法律执行者的代表具有一致性,即都只是办事员而已。这种特定情形的制宪权行使伴随宪法的产生而宣告结束,它最低的成果即共同体的建立。同样,卢梭的general will是同时包含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绝对无依附性和个人对于整体的绝对依附性的辩证统一,它成为一种共同体结合的关系模式,在这个概念上,每个意志的所有者都将自己视为它的一部分,general will本身成为个体意志的对象。
主题发言结束之后,周老师同与会的林国华老师和萧延中老师就general will的问题展开了进一步探讨并简要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